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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盟明镜】纪律学习专栏(四)
审核人:民盟宣调 | 撰稿人:民盟宣调 | 来源: | 2024-08-02 11:29:27 | 阅读:1369 | 字体大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各民主党派作风建设和廉洁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民盟中央部署,民盟海南省委会在2024年6月至8月开展纪律学习教育活动。为了引导活动走深走实,营造浓厚学习氛围,民盟海南省委会在官网、官微开设《琼盟明镜》纪律学习教育专栏,推送学习资料。全省盟员要认真学纪、严格守纪、严肃执纪,传承民盟先贤爱国爱民、正直正派、淡泊名利的优良品质,形成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甘于奉献的良好作风, 为坚守多党合作初心使命,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节选)

第八章 纪律

  

第四十八条  民盟的纪律是民盟各级组织和全体盟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结统一、完成任务的保证。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民盟的纪律,盟员必须自觉接受民盟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九条  盟员违反民盟的纪律,损害民盟的利益,应视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五十条  民盟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坚持以宪法、法律和盟章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依章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注意抓早抓小,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盟员必须开除盟籍。

第五十二条  盟员危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盟章及纪律规定,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多党合作事业和统一战线工作,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于其他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盟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分级受理、分类办理的要求,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五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对盟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逐级上报至民盟中央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盟员的纪律处分,一般情况下应当经过基层组织集体讨论通过,报所属地方组织批准,也可由地方组织集体讨论直接给予处分。开除盟籍的处分,须经民盟中央或省级组织批准。

第五十六条  对盟员提出处分意见,有以下情况:

(一)收到反映盟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不涉嫌违法但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可由民盟中央或者地方组织负责。

(二)盟员被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留置、逮捕的,应当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盟员权利;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暂停其履行职务。

(三)盟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研究提出处分、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民盟组织应按照纪律处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严格履行相应批准、备案手续。对盟员的纪律处分,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商同级有关部门后进行。将纪律处分决定向受处分成员所在基层组织中的全体成员及其本人宣布。

第五十八条  盟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组织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申诉,认定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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